股权激励之三:中国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
前述关于股权激励已重点聊过该行为的涉税重点及征管要点,本文将继续就股权激励的外汇登记详述如下。
2012年2月15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汇发【2012】7号文(以下简称“7号文”),《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不但就关于境内个参与境外上市员工股权激励等外汇登记及管理操作要求所需的程序做了进一步要求,同时也强化了后期的监管措施及需登记的覆盖面。
根据7号文,“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
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外汇登记要求
一、 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时所需文件清单
- 书面申请书
- 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证明股权激励计划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 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的授权书或协议
- 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包括个人信息和所涉股权激励类型等
- 所在地外汇局要求提供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其他文件
二、 变更登记
境内代理机构应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境内代理机构发生变更后的三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在此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 持书面申请
- 原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
- 最新填写的《外汇登记表》,及
- 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 注销登记
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计划终止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申请、原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办理相应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境内代理机构凭此办理后续的账户清理及资金汇兑事宜。 四、 正常信息报送义务
境内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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