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居民类别(非中国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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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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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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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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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关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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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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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上述第(1)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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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关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有关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申请人能符合所有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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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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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条例》附表1第2(a)至2(e)项所界定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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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关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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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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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7月1日或以后上述第(3)项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子女,但该子女出生时,必须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无居留权(根据本条规定取得的居留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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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关人士在取得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居留权及不再通常居住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或
· 有关人士在年满21岁时,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他/她必须以个人的实况符合上述(1)项指定的条件,才可成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假如有关人士能符合所有条件,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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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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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国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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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关人士在不再通常居于香港后,有连续36个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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