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代理人授权书需注意事项
外国投资人申请来台湾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时,需提交一份公证后的投资代理人授权书,该代理人为需在台湾有居所之自然人,不限于会计师或律师,若为陆资投资人,则代理人则必需具有台湾当地注册之律师或会计师资格。外国自然人若拥有台湾居留证,则于居留证有效期限内亦得担任代理人,但在台湾政府及学校服务之公教人员及公营事业机构任职之人员暨现役军人均不得为投资之代理人。
投资代理人授权书并无固定格式,授权书内容仅须载明投资人名称、代理人姓名及明确的授权代理事项,例如:投资、增减资、股权转让、撤资等,如股东为法人出具之授权书其签名处应包括公司名称、签署人职称及姓名。
投资代理人授权书需经以经下列单位其中之一公、认、验证程序,其公、认、 验证程序及所需文件应依公、认、验证单位依其职权之要求:
一、台湾经济文化办事处或行政部门于香港或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二、投资 人当地法院或当地公证人公认证;
三、台湾当地法院或所属民间公证人依台湾公证法作成公证书,如为自然人股东人在台湾,可以至民间公证人进行公证。
应经公、认、验证之投资代理人授权书, 应于完成公、认、验证后 1 年内提出案件之申请方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