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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累积利润税简介
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累积利润税简介
当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利润被认为不合理,且超出正常水平时,美国联邦政府会对其征收累积利润税。该税收政策鼓励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给股东发放股息,而不是保留其利润。另外,该税收政策不属于自我评估类型税,美国联邦政府可通过对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查来征收。
本文将简要介绍累积利润税征收对象,累积利润税豁免额度,累积利润税计算方式和避免累积利润税的方法等。
累积利润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些拥有许多股东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是征收对象。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四种类型的公司不属于累积利润税的征收对象:
美国联邦法规第542条定义的私人控股公司。
美国联邦法规F分章(第501条及以下)的免税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联邦法规第1297条定义的被动外国投资公司。
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公司。
累积利润税的豁免额度有以下两种:
美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利润最高可允许达到$250,000, 而不会产生任何累积利润税。美国国税局认为$250,000限额能符合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的合理业务需求。
当提供个人服务时,股份有限公司累积利润最高可允许达到$150,000。个人服务主要包括会计,精算科学,建筑,咨询,工程,健康,法律等。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利润超过豁免额度时,超过部分的累积利润将被征收20%的税率。在2013年之前,超过部分的累积利润的征收税率为15%。计算公式为: 累积利润税=累积应纳税利润额x20%。累积应纳税利润额一般需要扣除已付的联邦利润税,已付的股息和$250,000 的豁免额度。另外,累积利润税的利息是从股份有限公司纳税申报表最初到期日算起,且不能延期。
为了避免被征收累积利润税,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以下三个措施:
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证明其累积利润的合理性来避免缴纳累积利润税。该合理性应该被记录在公司会议记录中。
为了减少累积利润,股份有限公司应考虑开始支付股息或增加股息支付。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可起草一份关于股息支付政策的书面文件。
为了减少累积利润,股份有限公司可考虑合理提高酬薪。
当股份有限公司能证明其累积利润属于合理业务需求时,该累积利润就具有合理性。以下六种为美国国税局允许的合理业务需求:
通过购买股票或资产来收购其他公司。
提供业务所需的运营资金。
投资或者贷款给供应商和客户。
为了扩大业务或者更换厂房。
赎回少数股东所持有的股票。
需要为雇主的养老金或利润分享计划提供资金。
参考: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42
https://www.irs.gov/irm/part4/irm_04-010-013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6/532
https://thismatter.com/money/tax/corporate-accumulation-penalty-taxes.htm
https://frostbrowntodd.com/how-corporations-may-run-afoul-of-the-accumulated-earnings-tax-a-section-1202-planning-brief/
https://www.krdcpas.com/strategies-for-avoiding-the-accumulated-earning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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