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为了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的详细规定如下:
-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2) 雇员人数不超过300人; (3) 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 雇员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 *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 小型微利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判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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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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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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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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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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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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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可叠加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申请资料。
- 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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