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员工健检费税务扣缴申报实务
依台湾《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雇主有义务对在职劳工应施行一般健康检查,若是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者的劳工,或是其他政府指定的特定对象,也须进行指定项目的健康检查,对于上述健检结果,雇主应保存检查纪录,并负担健康检查费用。
而在税务的处理上,雇主负担在职员工的定期健康检查、特殊健康检查的费用,可以免列入员工薪资所得,不会对员工增加纳税负担,但是支付给特约医疗机构的健检费用,就要依支付对象性质,办理扣缴及凭单申报,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类:
首先,给付对象为公立医院时,雇主可以不必办理扣缴税款,也免填报扣缴凭单,这是最单纯的模式。 第二,若是找私立的财团法人医院、社团法人医院办理健检,这部分也同样不必扣缴所得税,但因为对象为民间单位,因此须在给付年度来年1月底前,向稽征机关列单申报扣缴凭单,所得类别选择「其他所得」 。 若非上述二类,第三类情形即是找一般医院、医事检验所、诊所合作。这些单位跟政府、非营利团体不同,属于台湾《所得税法》当中所规定的执行业务者。因此,雇主在给付执业单位的劳务报酬时,应于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率扣缴税款;后续亦有列单申报的义务,应于来年1月底前,向稽征机关办理扣缴凭单申报,所得类别选择「执行业务所得」。
综上所述整理如下表格:
|
给付时扣缴
|
来年1月底前申报
|
所得类型
|
公立医院
|
免
|
免
|
N/A
|
私立的财团法人医院、私立的社团法人医院
|
免
|
要
|
其他所得
|
一般医院、医事检验所、诊所
|
要
|
要
|
执行业务所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