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劳工预告期间及预告工资的计算
雇主依法资遣劳工或不定期契约劳工自愿离职,应依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6条第1项规定提前预告契约终止日,该预告期间依据劳工工作年资有所不同:
- 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于10日前预告。
- 1年以上3年未满者,于20日前预告。
- 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预告。
如为三年以上定期契约劳工,自愿离职须于30日前预告雇主;至于不定期契约劳工工作未满3个月或契约期间为三年以内之定期契约劳工,其预告期间目前法无明文规定,须视劳工及雇主双方于事前有无曾就此节协商约定。
关于预告期间之计算,以雇主通知劳工之次日(预告通知当日不计)起算,依日历日计算(即包括各种假期在内)至劳工依约应提供劳务之最后一日止。劳工离职之预告期间计算和上述相同。
依台湾劳动基准法规定,若雇主未依法定期间预告劳工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关于预告期间工资之计算,预告期间工资之给付标准,为「雇主应预告期间之日数乘以劳工一日工资」;该一日工资,为劳工契约终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之工资。如为月薪制者,为契约终止前最近一个月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之工资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额。但该金额低于平均工资者,以平均工资计给。
举例来说,如雇主因具备台湾劳动基准法第11条规定情事,而需资遣劳工,并通知该劳工工作至当日为止,经计算该劳工之工作年资为2年6个月,则雇主依法须提前20日预告劳工,惟雇主未经依法预告,需补发20日预告期间工资。如劳工最近一个月正常工作时间所得月薪为新台币(以下同)30,000元,预告期间为20日,则预告期间工资为20×(30,000元÷30)=20,000元;但如平均工资经计算为1,100元/日,较前述1日工资(30,000元÷30)为高,则预告期间工资为20×1,100元=22,000元。
数据源:台湾劳动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