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中国“三期”女员工合法吗?
中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孕期、产期或哺乳期(持续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唯一的例外情形是,该名员工可因其不当行为而被单方面解雇。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包括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中国《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大规模裁员中不得裁减“三期”(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女员工。
除此之外,中国法律还禁止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孕期、产期或哺乳期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该名女员工哺乳期结束。
但是,中国法律并未禁止用人单位依法与“三期”女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三期”女员工平等协商,没有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行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所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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