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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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贩卖商应委任具备相应能力之人士为安全管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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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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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制造贩卖负责人应做好对安全管理负责人的监督工作,充分尊重安全管理负责人意见,并与安全管理负责人、品质保证负责人及其它与动物用医药部外品业务相关负责人保持密切良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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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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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负责人应收集安全管理信息,并编制收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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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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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负责人应第一时间研究收集的安全管理信息,记录研究结果,并根据需求做好废弃回收、贩卖中止、附件修改、信息提供、申报、安全确保措施起草等工作,并保存相关资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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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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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制造贩卖负责人应合理评估安全确保措施草案,编制并保存相关决议记录;于授权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外的人员实施安全确保措施时,应以书面形式下发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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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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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依照指令实施安全确保措施时应妥善保存指令副本,编制、保存、向统筹制造贩卖负责人报告实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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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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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贩卖商应指定1名人员定期实施自检工作,记录自检结果,并根据自检结果做好改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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