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税收优惠政策
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
- 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即,南沙湾、庆盛枢纽、南沙枢纽)开展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 (2) 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际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 延长税收亏损结转年限。
在南沙设立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8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13年。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从事《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中的高新技术重点行业,即高新技术重点行业所列的35个产业,包括人工智能与集成电路、生命健康、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领域。 (2) 来自高新技术重点行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或以上。
二、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29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
- 对在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及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或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 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 上述优惠政策在纳税人在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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