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公司资遣员工需通报
台湾雇主资遣员工时,需提早向员工预告。预告期间制度为一种解雇保护制度,目的在使被终止劳动契约之一方有时间可作调整和因应。如雇主没有预告当天即解雇劳工者,则须加给预告期间工资。
不同年资的员工,预告期如下,预告期亦包含国定假日: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如果员工到职日未满三个月,预告期间法无明定,应由劳雇双方自行商议决定。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也需要在员工离职的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员工离职10日前通报日期的计算,包含星期例假日,以员工离职生效日为起始日。但资遣系因天灾、事变或双方认知不同有劳资争议需调解,应自被资遣员工离职之日起3日内完成。
雇主资遣员工时,若资遣员工人数超过10人以上,符合大量解雇劳工,还需要额外提供大量解雇计划书。
未办理或逾期办理资遣通报之雇主,依法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启源亦有提供上述资遣通报的专业服务,如需要我们的服务,请不吝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