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质性运营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自2022年 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注册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该通知同时规定了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南沙开展实质性运营,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2023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判定标准,公前述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仅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不属于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实质性运营,不能享受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 生产经营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
(1) 企业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 (2) 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 人员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
(1) 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 (2) 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至30名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缴纳至少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 财务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
(1) 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 (2) 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 四、 财产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
企业拥有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注册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在区外设立了分支机构,如该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应视为在广州南沙先行启动区有实质性运营。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时发布的官方解读,如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则应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 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或
-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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