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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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职业安定法》第32条规定的欠妥事由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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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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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业务的名义人亦或实际经营者不得涉及风俗业、性风俗业、接待委托等不适宜行业;如经营贷款业(日文为“貸金業”)、典当行,应持有相应的许可且妥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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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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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外国人,应具备《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记载的在留资格;如经营跨国职业介绍业,则应了解对象国的劳动市场状况,具备当地劳动法律知识,拥有疏通求职者与招聘方双方意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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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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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固定,生活安定,不危害公共卫生及公众道德,不非法限制他人精神、身体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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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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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虚报信息,不使用非法手段骗取许可,不拒绝、不妨碍、不回避许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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