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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食品销售都是免征销售税的,除非该业务符合加州对“免税食品产品”(nontaxable food products)的一般定义。“免税的食品产品”包括谷物和谷物制品,牛奶和奶制品(含冰淇淋,冰牛奶,干乳酪,奶昔,和其他类似的需要由牛奶或奶制品制成的类似饮料,等),肉和肉制品,鱼和鱼制品,咖啡和咖啡替代品等,也包括所有果汁、菜汁和其他饮料,无论是液体饮料还是冷冻饮料等。相反,如果销售的食品并不符合“免税食品产品”的一般定义,就需要考虑征税。因此,作为食品加工商在采购符合“免税食品产品”的原材料时,通常不需要缴纳销售税。
食品加工商采购的原材料符合下列用途的,可以免税: 原材料属于产成品的组成部分如果购买生产食品原材料的目的是用于生产最终消费品或产成品的一部分,那么采购方不需要缴纳销售税。例如,任何成为制成品成分或组成部分的原材料。因此,当食品加工商购买原材料是为了销售,并且这些原材料将成为转售物品的实物部分时,就不需要缴纳销售税。 征收对象是终端用户或终端消费者销售税大多对购买有形物品和某些服务征收的。征收对象是终端用户或终端消费者。如果出售给杂货店或超市时,只要他们提供已获得免税或转售的证书,则不需向他们征税,同时保留证明文件。
在加州,如果设有办公室、销售室、仓库或雇用员工,并且打算出售或租赁有形物品,如果以零售方式出售,通常需要缴纳销售税,并且必须获得卖家许可证并申报销售税。 如果是远程卖家,则需要考虑销售额是否达到销售发生州的经济关联阈值。一旦达到阈值,则需要申请销售税许可证并提交该州的销售税申报表。(可参考启源文章:https://www.kaizencpa.com/chs/Knowledge/info/id/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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