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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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限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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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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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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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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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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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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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企业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占25%以上,且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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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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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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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有实际办公场所和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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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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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要是香港的居民,且在香港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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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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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香港有实质的业务经营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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