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股东会决议种类
股东会是由董事会依报召开,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的决议可以约束公司内部机关。台湾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每年至少需要召开一次股东常会,且应该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如必需时也可以召开股东临时会。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及假决议三种,已发行股份总数、出席股数以及出席股东表决权是影响决议是否成立及有效的重要门坎。
一、 普通决议
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二、 特别决议
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 假决议
出席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不足二分之一之股东,但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时,得以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并将假决议通知各股东,于一个月内再行召集股东会。假决议之规定仅适用于针对讨论一般事项,即只能用于得以普通决议通过之事项,关于应以特别决议议决之事项及董监事选举均不适用假决议。 已发行股份总数依台湾公司法规定,无表决权的股份在股东会决议时,并不会被计入已发行股份总数。即便股票已被发行,但自始没有表决权,或是有表决权,但事后已由公司买回,或由从属公司持有,进而成为无表决权股份时,将不再被计入已发行股份的总数。
股东会的出席股数达到出席门坎后,才可以接着判断各项议案是否通过而成为有效决议,股东表决权为重要的关键,下面的情形是已发行股份,但无法计入表决权数:
一、表决权受限制的特别股。 二、与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持股。 三、超额代理的代理股东。不是股务代理机构,而受其他股东委托代理行使表决权时,该股东最多仅得行使已发行股份总数表决权之百分之三,超过部分则不计入表决权数。 四、违反使用委托书规则的代理股东。 五、相互投资的公司持股。 六、决议是否分割、合并时,请求公司收买股份的股东持股。 七、已设定质权的董事持股。
股东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是一个必要的存在。它不只可以表达股东的意思,公司也可以藉由股东会发表未来营运的展望,但每年股东会引发的争议也非常的多。启源建议需多认识股东会相关规定才可以保障股东的权利,小股东也可以藉由参加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为公司未来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