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利息费用抵扣的税务处理
美国《国内税收法》(IRC)第 163(j)条规定,企业利息支出包括 "可适当分配 "给企业的任何已付或应计债务利息。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利息费用的资本化或者在贸易或商业活动过程中利息费用抵扣的一般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可抵扣性。
一、 在贸易或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利息
- 企业利息的一般限制
在某个纳税年度,企业的利息支出可扣除额以企业利息收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ATI)的 30%(2019-2020 年为 50%)和货物担保贷款利息三者之和为限。
在 2018 至 2021年 纳税年度,利息费用(减去利息收入后)的可扣除额最高可达利息、税款、折旧和摊销前应纳税所得额的 30%。
从 2022 年纳税年度开始,可扣除的利息费用限额完全由息前利润决定。
- 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ATI)
可扣除利息限制部分取决于纳税人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ATI),因此理解这一概念是有必要的。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纳税年度,ATI 计算将不会因折旧、摊销或损耗而调整。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IRC),ATI 包括通过各种调整而修改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排除不可适当分配给企业(或可分配给例外企业)的收入、费用、收益或损失。
- 货物担保贷款利息支出
货物担保贷款利息是指为因购买或租赁机动车辆融资而产生的债务所支付或应计的利息, 这些债务以机动车辆作担保。“机动车辆"一词包含各种类型的交通工具,如汽车、船只和农用设备。第163(j)条款实际上允许扣除货物担保贷款利息,而不受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ATI)的限制。不过,这也是一种权衡,因为贸易或业务使用货物担保贷款获得的任何财产一般都不符合额外折旧的条件。
- 不被允许的企业利息结转
在某个纳税年度,不允许作为特定纳税年度扣除的任何企业利息支出都可视为已付或应计的企业利息支出。这项规定主要适用于 C 型股份有限公司,而合伙企业和 S 型股份有限公司在结转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二、 小型企业不受利息限制的例外情况
TCJA 和 CARES 法案用对所有纳税人的 "企业利息 "的新限制取代了美国《国内税收法》原第 163(j) 条。新限制有几种例外情况,从法律上讲,小型企业不受利息限制的例外情况适用于符合第 448(c)条规定的总收入测试的企业(某些避税机构除外)。
- 符合总收入测试标准的企业
对于非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纳税人,就第163(j)(3)条而言,在确定符合总收入测试时,应将纳税人视为公司或合伙企业。
根据特定汇总规则,纳税人有义务合并关联实体的总收入。为满足总收入测试的要求,前三个应税年度(当年之前)的平均年总收入不得超过 2500 万美元(包括第 448(c)(4)条规定的任何通货膨胀调整)。
- 某些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例外情况
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163(j)(7)条对一般的贸易或商业活动的限制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贸易或商业活动"的定义将排除以下情况:
(1) 以雇员身份提供服务的行业或业务 (2) 不动产贸易或商业 (3) 农业经营企业 (4) 涉及公用事业的某些行业或业务
三、 企业利息限制的适用对象
- 对C型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
与合伙企业和 S 型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适用相比,美国《国内税收法》第 163(j)条对 C 型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相对简单。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损益项目(包括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被可适当分配给某一营业活动。但是,这些项目可能不受一般规则的限制。
根据第 163(j)(2)条,不允许结转的利息可以结转。拟议条例将这种结转利息称为 "不被允许的企业利息支出结转"。
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利息是否受到第 163(j)条的限制,C 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收益和利润 (E&P) 都会在产生业务费用的财政年度有所减少。
- 对合伙企业的适用
第163(j)条适用于实体层面,特别是合伙企业。这些实体既可能拥有不符合条件的利息(指受 163(j) 限制的利息,称为 "超额企业利息"),也可能拥有超额限制(涉及利息扣除的额外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ATI),一般称为 "超额应纳税所得额")。超额企业利息和超额应税所得额都分配给实体的所有者。因此,对合伙企业的限制适用于:
(1) 将合伙企业的 2020 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ATI) 替换为 2019 年 ATI。 (2) 在2019 年开始的纳税年度,向合伙人分配超额企业利息支出 (EBIE)。 (3) 在合伙人处置其权益时调整合伙关系的基础。 (4) EBIE 在多层伙伴关系中的处理。 (5) 自费借贷交易 (6) 交易合伙企业和公开交易合伙企业 您可能还感兴趣的有: 美国超额经营亏损抵扣限制的介绍 - 基于TCJA和CARES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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