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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企业股息红利收益涉税问题简介

中国税法
企业股息红利收益涉税问题简介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比率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盈利,红利则是在被投资企业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在不同情况下,企业的股息红利收益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各不相同:

一、  企业持有股权期间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如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于季度预缴申报时确认投资收益,同时填入预缴申报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明细栏次,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相关栏次。

二、  企业转让股权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转让股权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如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对应份额,并应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  企业撤资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因撤资确认的股息红利收益应填写的申报表及填写方法,与上述股权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相同。

四、  企业清算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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