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员工离职程序
台湾员工如想要离职,应事先通知雇主,未提前通知可能会被雇主求偿损失。除非符合台湾劳基法的例外条件,如雇主施暴、不依规定给付酬劳等情况,劳工离职不需事先通知。
依台湾劳基法规定,员工终止劳动契约(离职)需有预告期,离职的预告期是以员工提出的隔天开始计算,而且是以「天」作为单位。例如员工在今天晚上十点提出离职,隔天即是预告期的第一天。
不同年资的员工,离职的预告期如下,预告期亦包含国定假日: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启源整理出一般公司收到员工离职通知后的手续供参考。
第一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
离职申请包含员工以口头、EMAIL、通讯软件或申请书都是合法的程序。
第二步:确定离职日期 和员工确定离职日期并评估现有人力。
第三步:工作业务及设备交接
交接公司实体财产,如计算机设备、手机等及工作业务。员工有交接的义务,但是公司不能因为员工交接不妥善就直接扣薪,公司如果因为交接不完全,而有任何损失都应该要依循民事求偿的程序。
第四步:离职特休计算
特休应休完,如无休完应换算成工资发放。
第五步:处理劳健保退保及开立离职证明
应于员工离职前办理退保并开立离职证明予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