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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简介

中国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简介

为了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一、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

二、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3.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 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三、  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

  1. 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

  2. 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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