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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负责人课税规定

台湾公司负责人课税规定

不论是外籍人士或台湾人担任台湾公司负责人,在税务方面需先判断是否为台湾税务居民而有不同课税规定。以下三种情况,认定为台湾税务居民:

一、有台湾户籍且居住在台湾1天至未满31天及生活重心在台湾(在台湾有劳保/健保/国民年金或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台湾)。如:旅美华侨(若华侨居住少于31天,非属台湾税务居民)
二、有户籍且居住在台湾31天以上及生活重心在台湾 (在台湾有劳保/健保/国民年金或有配偶或有未成年子女在台湾) 。如:一般台湾人民、外派海外工作的台湾人。
三、无户籍且居住在台湾183天以上。如:来台长期工作的外籍人士 (有台湾的纳税义务,外籍人士自行于每年5月份采”结算申报”方式完税)

启源整理关于台湾税务居民及非属台湾税务居民课税比较表如下:


项目


属台湾税务居民


属台湾税务居民


税务


台湾公司代外籍人士负担税金


如依聘雇契约约定为该外籍人士提供劳务报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资所得扣缴税款并填报各类所得扣缴暨免扣缴凭单,则该代缴之税捐营利事业得以薪资费用列支;否则视为公司对该外籍人士之赠与,列入外籍人士之第十类其他所得,课征所得税。(1)


通常己在台停留超过183天,故不适用


薪资所得


税率 : 5%, 12%, 20%, 30%, 40%


税率 : 18%(2)


取得台湾公司所分配之盈余


以下两种方法:


1.可抵减税额= 股利*8.5% ,上限台币8


2.分离课税,按28%课征


税率 : 21%


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达台币100/每户以上, 适用最低税负制 (AMT)


不适用最低税负制 (AMT)


个人有投资任何一台湾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该公司有印股票


证券交易所得税停征


证券交易所得税停征


个人有投资任何一台湾公司之股票交易所得,该公司无印股票


交易所得并入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缴税


财产交易所得税率20%


个人有处份台湾房产(土地+房屋)之交易所得


*2021.7.1以后出售属2016.1.1以后取得的房产


税率 :


持有期间2年以内:45%


持有期间2~5年:35%


持有期间5~10年:20%


持有期间10年以上:15%


(采分离课税)


房屋自用并设户籍满六年者:10%


税率 :


持有期间2年以内:45%


持有期间2年以上:35%


租金支出/保险费支出/医药生育支出/薪资特别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


可享有免税/列举/特别扣除额


无法享有免税/列举/特别扣除额



注1:营利事业聘雇外籍专业人士适用租税优惠措施

适用本项租税优惠措施的外籍专业人士,系指在台工作且非兼具双重国籍者,并以从事营缮工程或建筑技术、交通事业、财税金融服务、不动产经纪、移民服务、律师、专利师、技师、医疗保健、环境保护、文化、运动及休闲服务、学术研究、兽医师、制造业、流通服务业、华侨或外国人经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之主管、专业、科学或技术服务业之经营管理、设计、规划或咨询等、餐饮业之厨师,及其他经劳动部门指定之工作者为限。

台湾公司聘雇符合上述适用范围之外籍专业人士,应依规定向劳动部门申请许可,并取得核发之外籍人士工作许可函,其同一课税年度在台居留合计须满183天,且全年取自台湾雇主给付之应税薪资须达新台币120万元;若外籍专业人士当年度在台居留期间未满1年者,该期间薪资换算之全年应税薪资须达新台币120万元。

注2:2023年基本工资新台币26,400* 1.5倍=月薪新台币39,600以上扣缴18%;月薪新台币39,600以下扣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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