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在雇主的安排及管理下从事业务时
劳动者在雇主规定的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内、在事业场所设施内从事业务时,因受伤劳动者的业务行为及事业场所设施设备的管理状况等原因导致的负伤,如无特殊情况,则视为业务伤害。但是,以下情况不视为业务伤害: (i) 劳动者在工作中进行私人行为或脱离业务范围的随意行为导致的负伤; (ii) 劳动者蓄意制造的负伤; (iii) 劳动者因个人恩怨受到来自第三方的施暴; (iv) 因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负伤(事业场的位置布局、工作条件、工作环境极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情况除外)。
|
(2)
|
在雇主的安排及管理下未从事业务时
在事业场所设施内的劳动者,于午休等休息期间及工作前后的时间内,因没有实际从事业务,所以上述时间段内由劳动者私人行为导致的负伤,不视为业务伤害;由事业所设施设备或管理情况等原因造成的负伤,视为业务伤害。
在事业场所设施内大小便、饮水等生理行为虽然“没有实际从事业务”,但作为雇主管理下的业务伴生行为,在生理行为中发生的伤害亦视为业务伤害。
|
(3)
|
在雇主的安排下,但未在管理下从事业务时
劳动者听从雇主安排,出差或因公司业务外出,在事业场所设施外从事业务而不受雇主管理时,除非采取积极的私人行为,否则该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一般视为业务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