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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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在海南”,是指企业在海南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海南,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海南,并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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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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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在海南”,是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海南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海南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在海南均居住累计满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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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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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在海南”,是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海南,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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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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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在海南”,是指企业拥有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实际使用的财产在海南,且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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