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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第60F条(非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第60FA条(上市投资控股公司)
收入性质
视为没有来自营业来源的总收入
视为拥有来自营业的总收入(但管理收入须为真实且善意的业务收入除外)
管理收入
属于该法令第4(f)条下的其他收入
属于该法令第4(a)条下的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收入
费用扣除
遵循一般的扣除规则
可扣除的共同费用需根据各来源的总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特许费用扣除规则
适用
不适用
资本津贴
适用,资本津贴需按各来源总收入比例分摊;
任何未能吸收的资本津贴将被忽略,且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为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来源除外)
营业亏损
费用超过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销其他来源的收入,亦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费用超过收入的部分不可抵销其他来源的收入,亦不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管理收入作为真实且善意的营业来源除外)
税率
24%
若公司符合以下条件,则适用三档税率(15%/17%/24%):
a) 基期开始时的普通股本少于 2,500,000马币;
b) 来自业务来源的总收入不超过 50,000,000马币;
c) 不超过 20% 的普通股本由外国实体或外国公民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以及
d) 公司既不控制也不被任何在基期开始时普通股本超过2,500,000马币的关联公司所控制。
收入来源
该法令条文依据
股息
第4(c)条
利息
租金(未提供维护及配套服务)
第4(d)条
管理服务费
第4(f)条
第4(a)条
情况
税务处理
某一收入来源未产生收入
该来源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不得扣除
某一来源的直接费用超过该来源的收入
扣除额以该来源的总收入为限,超出部分被忽略
在多个收入来源之间分摊的共同费用
仅可按各来源总收入比例分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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