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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於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
醫保發〔202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復工複產,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單位繳費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可指導統籌地區根據基金運行情況和實際工作需要,在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的前提下,對職工醫保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減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二、 原則上,統籌基金累計結存可支付月數大於6個月的統籌地區,可實施減征;可支付月數小於6個月但確有必要減征的統籌地區,由各省指導統籌考慮安排。緩繳政策可繼續執行,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 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持續完善經辦管理服務,確保待遇支付,實施減征和緩繳不能影響參保人享受當期待遇。參保單位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醫保經辦機構要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優化辦事流程,不增加參保單位事務性負擔。

四、 各省要指導統籌地區切實加強基金管理,做好統計監測,跟蹤分析基金運行情況,採取切實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運行風險,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減征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各省可根據減征情況,合理調整2020年基金預算。

五、 已經實施階段性降低單位費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繼續執行,也可按照本指導意見精神指導統籌地區調整政策。已實施階段性降低職工醫保單位費率的統籌地區,不得同時執行減半徵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分類指導統籌地區做好相關工作。決定實施減征政策的省,印發的具體實施方案於3月5日前報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各級醫療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加強協同,切實履職,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的醫療保障各項工作,確保政策落實到位,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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