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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之清盤程序簡介

香港公司之清盤程序簡介


緒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下稱「法院」)可在下列情况將一間有限公司清盤:有關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或已經通過特別决議案,决定將公司交由法院清盤;又或法院認爲將公司清盤才合理而公平。一般來說,公司一經法院下令清盤,便無能力促使其資産的所有權有所更動,而管理公司一切事務的權力,亦由該公司的董事或股東移交清盤人。有關公司清盤的法例,詳載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及公司(清盤)規則內。

清盤呈請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請,要求將公司清盤。清盤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請人聘請律師進行。符合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內所訂受助資格的呈請人,可獲法律援助署提供該方面的援助。呈請人在遞交呈請書時,須向破産管理署署長繳納按金港幣12,150元。

臨時清盤人

遞交呈請書後,若公司的資産陷于險境,呈請人可透過其代表律師向法院申請,委任破産管理署署長或兩名合適人士爲有關公司的臨時清盤人。而呈請人則須再繳按金3,500元。如破産管理署署長以書面要求呈請人繳交額外按金,呈請人亦須如數繳付。破産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後,會發出正式收據。

清盤令

呈請人向法院提出呈請後,法院會訂定聆訊日期,而呈請人則須將清盤呈請書之鈴印副本送達有關公司及破産管理署署長。有關公司的全部董事,均會獲得通知出席聆訊,而該公司的任何債權人亦可出席。若法院認爲將該公司清盤是公平的處理方法,便會頒布清盤令。清盤令頒布後,曾任臨時清盤人的人士或破産管理署署長便成爲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須接管該公司。臨時清盤人會將該公司的一切資産收集及變賣,以求債權人獲得發還最高額的債款。

債權證明

該公司的債權人均須填妥債權證明表,然後將該表及一切可支持其申索申請的證明文件遞交臨時清盤人。債權人在遞交債權證明表時,須繳交小額備案費,但追討工資的則不用繳交任何費用。臨時清盤人或受委任的清盤人須審查該等表格,幷在宣布發還債款時,發出裁定通知書,將審查結果通知各債權人。如果有某宗申索不獲接納,有關方面會說明原因。倘債權人不滿意有關解釋,可向法院上訴, 但必須在裁定通知書所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登記財産與查收帳簿及紀錄

破産管理署署長獲委任爲臨時清盤人,該宗清盤案便由一名破産管理主任負責辦理。破産管理署的人員便會前往該公司,登記其資産幷連同有關帳簿與文件一起查收,尤其是雇員的工資紀錄。進行該項工作時,該公司的董事應與破産管理署的人員同行,以便隨時提供數據及加以協助。破産管理署的人員亦可能要求該公司的雇員從旁協助。

初步訊問及資産負債狀况說明書


法院頒下清盤令後,如臨時清盤人是由破産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破産管理署的人員便會向有關公司的董事進行初步訊問,而各董事必須回答訊問時所提出的一切問題。有關公司的董事或負責人幷須在指定期限內將一份準確的資産負債狀况說明書(即截至臨時清盤人委任日期止,該公司的資産負債表)遞交破産管理署署長查閱。破産管理署收到該說明書後,已登記債權的債權人可向該署申請副本一份,惟須繳交規定的費用。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或人員如未能遞交或延遲遞交資産負債狀况說明書,該等董事或人員將會被檢控。

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臨時清盤人會在法院頒下清盤令後的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和分擔人會議。如臨時清盤人是由破産管理署署長擔任的話,該等會議的主席便由破産管理署的人員擔任。有關公司的全體董事,在該兩個會議舉行時,通常均須出席。該等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决定委任誰人爲該公司的清盤人,以及是否需要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的作用在協助處理該公司的資産及其它事宜。債權人及分擔人亦可藉該等會議互通消息,及向臨時清盤人提供有關資料。在强制清盤案中,債權人及分擔人多在會議上議决委任破産管理署署長爲清盤人及不成立審查委員會。作爲一間公司的清盤人,破産管理署署長如認爲根據有關公司的財産及業務性質,有需要委任一名特別經理人,則可向法院申請作出該項委任。近年,他們亦鼓勵議决委任其它人士爲清盤人。涉及强制清盤的公司,如擁有大量資産,則債權人可决定,申請將該公司轉爲自動清盤,俾可能爲債權人帶來經濟利益。至于該等會議及其它會議的舉行日期及時間,有關方面會發出通告通知各董事、債權人及分擔人。

簡易程序

倘有關公司所有財産的總值估計不會超過200,000元,則破産管理署署長可向法院申請,以簡易程序將該公司清盤。法院方面,倘接納該項申請,則會下令:—
i. 破産管理署署長出任有關清盤案之清盤人,但毋須召開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
ii. 毋須成立審查委員會,及破産管理署署長可采取一名清盤人(在有審查委員會的情况下)獲該會批准後所能采取的一切行動。

破産管理署署長成爲臨時清盤人後,可委任代理人協助他管理清盤公司的財産, 直至個案終結爲止。若有關個案的清盤公司沒有足够款項支付代理人的酬金,不足之數將從政府公帑中支付,但支付數額則設有上限。

妥協及還款安排

如果公司在清償債務方面想和其債權人妥協,或想提出還款安排,則該公司的董事必須在呈交資産負債狀况說明書後,立即以書面方式,將其還款方案提交該公司的臨時清盤人/清盤人,而該公司的清盤人便會召開債權人會議。在會議上,若以登記債權人中,以人數來說占過半數及以債權價值來說達四份三的人士同意接納有關方案,而該方案又已獲得法院批准,則該公司之所有債權人均須接納該方案。

優先還款及債款

清盤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資産變現後,所得現金將用以清償呈請人的訟費、行政費及清盤人的收費,及留備免除清盤人職務的費用。此後,倘公司的資産尚有餘款,該公司的清盤人便會在審查各債權人的債權證明表後,宣布發還優先及/或普通債款。不過,倘若清盤案賬戶的結餘在某一時間除應付當前開支外仍有餘額,則清盤人會將多出的數額或其部分存入銀行,爲債權人賺取利息。

拘捕令

無力償債公司的股東、董事或人員如因逃避責任或因逃避向清盤人就有關公司的 事項提供詳盡解釋而潜逃,破産管理署署長作爲清盤人可向法院申請手令將該等人士逮捕,法院亦常應上述申請發出手令。

檢控及取消董事資格

無力償債公司的董事或人員會因沒有備存妥善帳簿或其它罪項而受檢控。如證實公司董事不適合出任董事一職,法院可取消其董事資格一至十五年。該等人士如因與公司有關的罪行或因涉及不誠實的罪行而被判有罪,其作爲其它公司的董事資格亦會被取消。

免除職務令

該公司的清盤人在將清盤公司的全部資産變現、發還債款(如有可供派發之數)及完成調查該公司的事項後,會擬備一份有關該清盤案的最後收支表,給予債權人通知及向法院申請一項免除其清盤人職務的命令。法院會審閱該份最後收支表,如認爲滿意,即頒布該項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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