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向土地及建築物的擁有人就其物業收入課徵的稅收。物業稅的納稅人是擁有應稅物業的業主,包括直接由政府批租的房地產持有人、權益擁有人、終身租用人、抵押人、已佔有房地的承押人、向註冊合作社購買樓宇者。應稅物業包括房屋、土地(包括碼頭,不包括農地)和建築物。免稅項目包括:全部由業主自住和純作家用的樓宇;空置,不作任何用途的物業;社會或商會擁有的物業。物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應評稅淨值,即應評稅值扣除擁有人支付的差餉後,減去20%的修繕及支出免稅額後的餘額。應評稅值為換取物業使用權而付出的代價確定,包括租金、為樓宇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支付給擁有人的服務費及管理費、由住戶支付的擁有人開支(如修理費)等等。稅率為15%。如應課徵物業稅的收入以包括在納稅人所得的利潤內評定利得稅,物業由擁有人自用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稅內扣除。物業稅按年繳納。物業擁有人必須保存足夠的租金記錄,以便稅務當局確定其納稅責任,該記錄必須最少保存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