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個人入息課稅
香港對個人所得進行綜合計算課征的方法。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目前對個人所得按其性質分別徵收3種不同的直接稅,即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這實際是分類計征制。爲减輕稅收負擔,年滿18歲的香港永久或臨時居民,可以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即綜合計證制。根據個人入息課稅計稅方法,納稅人應繳納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的各項入息經合計後,可扣除以下各項:在有關年度內生意上的虧損;按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下承前個年度的虧損;經認可的慈善捐款;爲賺取物業收入而借款所須支付的利息及個人免稅額。扣除後的餘額按照累進稅率(與薪俸稅的稅率相同)計稅。各項入息已繳的稅款,可在個人入息課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如果已繳稅款總額超過按個人入息方法所徵收的稅款,多繳部分將予退還。納稅人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法計稅的申請,須於有關課稅年度終結後兩年內,或于課稅年度構成個人入息總額一部分的入息或利潤應納稅額被評定後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兩項期限中以較後者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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