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申報須知
課稅年度的確定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香港的課稅年度從每年的4月1日起,到次年的3月31日止,為一個課稅年度。
與報稅有關的資料
與報稅有關的資料,是指在報稅過程中,納稅人應向香港稅務局呈交或準備的,與報稅有關的表格和賬簿等文件。主要包括:
1、報稅表
納稅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填寫妥善的報稅表交回稅務局。納稅人在提交報稅表時,還要附加包括以下內容的文件: (1)資產負債表及營業損益表; (2)有關調整帳面盈利的附表; (3)股東會或合夥人提款的摘要; (4)購置固定資產的清單及計算折舊免稅額的附表; (5)期末有貨的清單,並列明計價方法。
2、有關資產及負債等資料的陳述書
陳述書的內容應包括: (1)納稅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時間內的在香港管有的所有資產,包括該人或其配偶與任何其他人所共同或各別管有的任何資產; (2)納稅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時間內的在香港須承擔的所有負債,包括該人或其配偶與任何其他人須共同或分別承擔的任何負債; (3)納稅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時間內以在香港的資金中招致或支付的全部開支或支出,包括饋贈及海外匯款; (4)納稅人或其配偶在一定時間內在香港收取的所有款項,包括饋贈、匯款及遺產。
3、業務紀錄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名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的人士,須就其入息及開支情況,用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易於確定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應評稅利潤。該紀錄的保留期最少為7年。
4、租金記錄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擁有坐落在香港的土地、建築物或土地連建築物的所有人士,必須因就該使用權而在1983年4月1日及以後而產生的收益,用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記錄,保留期最少為7年。
5、其他文件
政府或公共機構的雇員,按規定向稅務局長提交由他們所管有的資料。
雇主提交的有關雇員的雇用及解職情況。
其他與報稅有關或可能有關的材料,如契據、圖則、文書、簿冊、帳目、商品名單、存貨表、憑單、銀行結單等。
稅務局在報稅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
發出通知書 (1)評稅主任可以書面向任何人發出書面通知,規定該人在該通知書內注明的合理時間內,提交報稅表,並在認為需要時,提交更詳盡或更多份的報稅表。
(2)凡局長或副局長個人認為有人提交不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虛假的資料,以致該人少報其應課稅的入息或利潤,而此人所做出的行為,既無法做出合理辯解,又不是因為過失所致,那麼,局長在取得上訴委員會同意後,可以向此人發出書面通知,限定此人必須在通知書所限定的時間內,提交一份有關資產及負債情況的陳述書。
搜查權 (1)享有搜查權的主體。局長、獲局長書面授權而職級不低於總評稅主任的稅務局人員。
(2)享有搜查權的條件。局長或由其授權的人員經宣誓的陳述,令裁判官相信以下事實: (一)有合理理由懷疑有人未提交正確的報稅表或提供虛假的資料,以致該人少報其應課稅的入息或利潤,而該人無合理辯解,也非過失。 (二)不遵從法庭做出的、提交有關報稅表及其有關資料的行為。 裁判官可借手令授權稅務局長或其授權人員行使搜查權。
(3)行使搜查權的範圍: (一) 如懷疑任何土地、建築物或地方有屬於該人或任何其他人的簿冊、紀錄、帳目或文件,而該等簿冊、紀錄、帳目或文件對評定該人就稅項所須負的法律責任可提供關鍵性的證據,則無須事先通知即可在日間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或自由出入該等土地、建築物或地方,並可在該等土地、建築物或地方搜查及查閱任何簿冊、紀錄、帳目或文件; (二) 在進行上述搜查時,如懷疑任何物品載有任何簿冊,紀錄、帳目或文件,即可將該物品移走及打開; (三) 取得管有該人或其配偶的任何簿冊、紀錄、帳目或文件;如這些文件的部分內容對評定該人就稅項所須負的法律責任可提供關鍵性的證據,可將該部分內容製備副本; (四) 在作出任何評定或在審結任何根據《稅務條例》提起的法律程式所合理需要的時間內,保留任何該等簿冊、紀錄、帳目或文件。但一般不超過14天。
簽署和送達通知書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由局長、助理局長、評稅主任或稅務督察發出的通知書,須載有他們的姓名。通知書可面交,也可郵寄送達。
納稅人在報稅過程的義務
納稅人在報稅過程中,在接到評稅主任、稅務局長等發出的書面通知書後,在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內填好並交回報稅表及其它與報稅有關的資料。就任何課稅年度應課稅的每個人,除非根據法律已被規定須提交報稅表,否則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4個月內,以書面通知香港稅務局局長表示其本人須就該課稅年度而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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