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根據中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項目建議書(Project Proposal)和可行性研究報告(Feasibility Study Report)批准後,合同、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爲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幷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爲6個月。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應當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書面證明; (3)代表或受托代理機構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托資格證明; (4)全體投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由企業組建負責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證件: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文件(外商獨資企業除外);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書面證明;代表或受托代理機構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受托資格證明。
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受理企業提交的全部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駁回的决定。核准的,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駁回的,發給《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企業名稱核准與企業登記註冊不在同一登記機關辦理的,企業應當自登記註冊之日起60日內將加蓋發照機關公章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報送核准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備案。否則其企業名稱不受保護。
經預先核准名稱的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如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中反映的行業或特殊組織形式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審批,而申請人不能提交相應的批准文件的,申請人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無效。申請人重新申請的企業名稱,應重新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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