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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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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資獨資公司手續簡介

外資獨資公司

登記條件

設立中外合營公司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下列一項或數項要求:

(1) 採用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能增加產品品種,提高產品質量和產量,節約能源和材料;
(2) 有利於公司技術改造,能做到投資少,見效快,收益大;
(3) 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4) 能培訓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設立外資公司,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能夠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並應當至少符合下列一項條件:

(a) 採用先進技術和設備,從事新產品開發,節約能源和原材料,實現產品升級換代,可以替代進口的;
(b) 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全部產品產值百分之五十以上,實現外匯收支平衡或者有餘的。

登記程序

設立外商投資公司須經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局(以下統稱審批機構)審批。申請在公用事業、交通運輸、房地產、信託投資和租賃行業中設立外資公司,除中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須經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

外資獨資企業詳細登記程序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開業登記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公司名稱登記

外國(地區)公司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公司名稱登記註冊的申請,並提交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公司章程和公司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登記主管機關應在收到外國(地區)公司申請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記註冊。公司名稱保留期為五年。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外國(地區)公司名稱後,應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公司名稱登記註冊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期的,應重新申請登記註冊。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