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代表處)稅務簡介 Taxation of Chin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徵稅範圍 常駐代表機構應稅收入的確定 常駐代表機構的徵稅方法
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的徵稅範圍
常駐代表機構發生下列的經濟業務,必須依照中國現行的稅法規定,依法申報繳納有關的稅收。 1、各類從事貿易的公司、商社、商號等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商品代理貿易業務活動。 2、商務、法律、稅務、會計等各類諮詢服務性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類服務活動。 3、集團或控股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其集團內公司提供的各項服務活動。 4、廣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的承攬或代理廣告業務。 5、旅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旅遊者提供的服務活動(如辦理簽證、收取費用、代訂機票、導遊、聯繫食宿)。 6、銀行金融等機構設立的代表機構兼營的投資諮詢或其他諮詢服務。 7、運輸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就運輸業務各環節為客戶提供的服務。 8、代表機構為客戶提供的其他應稅業務活動。
根據現行中國稅法規定,常駐代表機構若僅為其總機構從事自營商品貿易而進行聯絡洽談、收集商情資料等準備性、輔助性活動,由總機構直接同中國境內企業簽訂商品貿易合同,並能提供總機構與中國境外製造廠簽訂的購買商品合同以及總機構將商品銷售給中國境內企業的發貨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對其總機構取得的商品進銷差價收入及其他收入,在中國可免予徵稅。這裏所稱的"常駐代表機構的總機構"是指直接委派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總機構與常駐代表機構為同一經濟實體。此外,常駐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濟和設立在中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委託,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推銷商品業務,其活動主要在中國境外進行的,所取得的收入,也可免予納稅。但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委託的商品貿易代理業務,在中國境內從事聯絡洽談、介紹成交所取得的傭金或商品進銷差價收入,則應申報納稅。在此,應正確區分自營商品貿易與代理商品貿易的含義。 (1)自營商品貿易 自營商品貿易是指外國企業直接將其擁有的商品銷售給中國境內的企業,該商品的所有權歸屬於銷售者,商品的銷售價格由銷售者自行確定,並承擔商品滯銷造成的資金積壓、價格下跌等方面的風險,即該外國企業與商品製造廠商屬於商品買賣關係。 (2)代理商品貿易 代理商品貿易是指賣方將某種商品委託國外貿易商代銷的經營方式。代理商享有專營權利並承擔一定數量的承銷義務。代理商根據委託人指定或經雙方同意的價格及條件代為推銷,收取傭金。代理商與委託人之間不是商品買賣關係。
對一些外國貿易公司事先與中國境內企業簽訂銷售商品合同,然後再與外國製造廠商簽訂商品購買合同,商品銷售價格不由外國貿易公司自行確定,外國貿易公司從中收取傭金和差價。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公司駐華代表機構為其從事聯絡洽談等業務活動,應按代理商品貿易處理有關的納稅事項。
常駐代表機構應稅收入的確定
常駐代表機構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必須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根據現行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常駐代表機構取得下列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1、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其他企業委託的代理業務,在中國境內從事聯絡洽談、介紹成交所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接受其他企業委託的商品貿易代理業務,在中國境內居間介紹成交,其所取得的商品進銷差價收入,視同傭金、手續費收入。
"傭金"是居間人介紹買賣成交所得的收入。由於介紹成交商品的情況比較複雜,傭金率和收付結算各有不同。凡是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等業務所取得的收入,不論其結算收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是直接由常駐代表機構收取或者是由其總機構收取,也不論是價內收取或是價外收取都屬於應納稅的收入。
2、常駐代表機構為其客戶(包括總機構客戶)在中國境內負責瞭解市場情況、聯絡事務、收集商情資料、提供諮詢服務,由客戶按期定額付給的報酬或者按代辦事項業務量付給的報酬。
3、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為其他企業從事代理業務,為其他企業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從事聯絡洽談、居間介紹,所收取的傭金、回扣、手續費;或在中國境內為其他企業從事進口商品代理業務,所取得的商品進銷差價收入,應視同傭金、回扣、手續費收入納稅。
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等業務所收取的傭金、回扣收入,如果合同中載明該項收入是由常駐代表機構與中國國內企業分劈收取的,並且能夠提供有關單據、憑證,其支付給中國國內企業的回扣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廣告代理業務,所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收入,其款項不論是在中國境內還是境外取得,都應申報納稅。但為中國境內企業在中國境外刊登廣告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如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以不計入應納稅的收入額,免納營業稅和所得稅。
常駐代表機構徵稅方法
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和報酬,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按收入額計算,稅率為5%。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其應納稅所得額,可根據情況分別適用按實申報,核定收入額或所得額,以及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額等三種方法進行計算:
一、 按實申報
常駐代表機構如果能夠提供所簽訂合同、傭金率等全部資料、憑證,並且設有帳冊,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其中,境外費用支出部分還能夠提供當地註冊會計師證明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按實申報收入額和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來自香港地區的常駐代表機構從事商務、法律、會計、稅務、審計等各類諮詢服務性的代表機構,必須建立健全會計帳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納稅。
二、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並據以申報
1、適用範圍
常駐代表機構若發生下列情形,可以由常駐代表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額計算應納稅額。 (1)為其總機構客戶、其他企業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業務,或為其母公司及其所屬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該常駐代表機構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務,不能提供有關合同、協議書等資料、憑證,據以正確申報收入的; (2)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區分其是自營商品貿易,還是代理商品貿易的。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來自香港地區的常駐代表機構從事各項代理、貿易等各類服務性代表機構,由於此類代表機構從事的各項業務,主要是依照其總機構的要求開展的,沒有直接與服務者簽定合同或協定,其提供服務應歸屬于該代表機構的收入,通常由其總機構統一收取,對該類代表機關可採用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法確定其收入額並據以徵收所得稅。
2、經費支出額的內容
常駐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一般包括: (1)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採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來中國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中國訪問聘請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專案投標,而由代表處支付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2)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於其自身業務的機票費用;總機構組織的代表團訪華,由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該代表團人員在華食、宿費用,交通費用以及交際應酬費用,但不包括為來華從事商務洽談,簽訂合同等代表團所墊付的上述費用。 (3)總機構在中國舉辦大型展覽,由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布展費用、樣品的關稅、境內運輸費用以及其他有關費用。 (4)總機構組織在中國召開與商務洽談或簽訂合同等貿易活動無關的研討會,由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有關會議場地的租金。 (5)總機構與國內有關部門簽訂合同,因違約而發生的由其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貿易賠款。 (6)總機構在中國提供勞務服務而運進中國境內的工具等,由其常駐代表機構墊付的在海關繳付的押金和保證金。
常駐代表機構對其經費支出額,應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其中屬於在中國境外的經費支出部分,還應提供其總機構和註冊會計師簽字的證明檔,一併報稅務機關審核。
3、應稅收入額的確定 常駐代表機構應稅收入額包括營業稅應稅收入額和所得稅應稅收入額。 (1)營業稅應稅收入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營業稅應稅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營業稅額=營業稅應稅收入額×營業稅稅率 (2)所得稅應稅收入額及應納所得稅額 所得稅應稅收入額=營業稅應稅收入額×核定的利潤率 應納所得稅額=所得稅應稅收入額×所得稅稅率 例如:設某常駐代表機構經費支出20.4(萬元),已知核定利潤率為10%,營業稅稅率5%。依照上述公式計算其應納稅額如下: 營業稅應稅收入額=20.4/(1-10%-5%)=24萬元 應納營業稅=24×5%=1.2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24×10%=2.4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2.4×25%=0.60之萬元
三、 按根據從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和核定利潤率而確定的應稅收入申報
1、適用範圍
常駐代表機構如僅能提供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簽訂的全部合同資料,在合同中載明傭金金額的,可以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算納稅;在合同中沒有載明傭金金額或者屬於同一常駐代表機構的多項業務合同,其中一部分合同載明傭金金額,一部分合同沒有載明傭金金額,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檔和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額或所得額計算納稅。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來自香港地區的常駐代表機構,除從事商務、法律、會計、稅務、審計等各類諮詢服務性業務和從事各項代理、貿易等各類服務性業務的代表機構,應分別採用據實申報和採用按經費支出換算法申報外,不能正確劃分成本費用的,可根據其從事經營活動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核定利潤率計算徵收所得稅。
2、收入額的核定
收入額核定的一般規定是:以介紹商品成交額的3%核定為傭金收入(業務收入),對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常駐代表機構,按合同協議成交額的15%為業務收入額。
所得額核定的一般規定是:以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收入額的10%為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常駐代表機構全年介紹成交貿易合同10份,合同總金額為500萬元,都沒有在合同內載明傭金金額,也不能提供成本、費用憑證。經稅務機關同意,按核定的收入額作為計稅依據計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已知核定的利潤率為10%。: 業務收入額=500×3%=15萬元 應納營業稅=15×5%=0.7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5×10%=1.5萬元 應納所得稅稅額=1.5×25%=0.375萬元
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如接受委託業務的委託協議書或其他相當的證明文件,證明其在一項代理業務中,有一部分業務是由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進行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按其收入額的50%核定為應在中國納稅的收入額(個別情況特殊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再按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某常駐代表機構的一項代理業務,合同總額為200萬元,在合同中載明傭金7萬元,該機構提供的委託協議書證明,在這份介紹成交合同業務中,有一部分業務是總機構在中國境外進行的,其應納稅稅額計算如下: 業務收入額=7×50%=3.5萬元 應納營業稅=3.5×5%=0.17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3.5×10%=0.35萬元 應納所得稅稅額=0.35×25%=0.08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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