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繳納指南
稅款繳納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現的稅款依法通過不同方式繳納入庫的過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以完全徹底地履行應盡的納稅義務。
一、稅款繳納的基本規定
1、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徵、停征、多征或者少徵稅款。 2、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4、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5、稅務機關徵收稅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納稅問題上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時候,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確定的稅款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向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覆議。
二、稅款繳納的方式
1、自核自繳(三自納稅):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由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開繳款書幷自行到銀行繳納稅款,然後持納稅申報表、繳款書報查聯和有關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2、轉帳繳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由納稅人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幷根據稅務機關填制的繳款書通過開戶銀行轉帳繳納稅款的方式。 3、預儲帳戶繳稅(銀行稅務一體化管理):納稅人在銀行開設稅款預儲帳戶、按期提前儲入當期應納稅款,幷在法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由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通知銀行劃款入庫。 4、支票繳稅:在法定的申報期內,納稅人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以及應付稅款等額支票,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查支票的有效性後,開具<<稅收轉帳專用完稅證>>交納稅人作爲完稅憑證,然後集中報繳數字、支票清單,統一交由國庫辦理清算。該方式需在稅務機關、銀行、國庫三家計算機實現聯網後方能實施。 5、現金繳稅:對未在銀行開立銀行帳戶的納稅人,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由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款後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現金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無固定經營場所的零散稅收繳納也適用該方式。 6、信用卡繳稅: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由納稅人自行計算應納稅款後持納稅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信用卡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稅務機關在查詢信用卡的餘額足于繳交應繳稅款後,開具完稅憑證,徵收稅款。 納稅人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况,申請選擇納稅申報方式和稅款繳納方式。
三、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款的情形和方法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本法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本法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 3、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4、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對于上述情况,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多繳稅款的退還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應向國稅機關填報《退稅(抵繳)申請審批確認書》,經國稅機關核實、批准後,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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