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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帳簿憑證的管理指南

帳簿憑證的管理指南


    帳簿,是納稅人用來連續地登記各種經濟業務的帳册或簿籍。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明,也是記帳和查帳的重要依據。從財務會計的角度講,帳簿憑證主要用于核算企業的經濟效益,反應企業的經濟成果。從稅收的角度講,帳簿憑證是納稅人記載、核算應繳稅額,填報納稅申報表的主要數據來源。是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基礎環節。

    一、帳簿憑證的種類和範圍

    帳簿的種類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它輔助性帳簿。總帳、日記帳必須采用訂本式。
    憑證的種類按取得來源不同可以分爲外來憑證和自製憑證。
    對從事生産、經營的各類納稅人,都要按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
    對個體工商戶因生産經營規模小又無建帳能力確實不能設置帳簿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不設置帳簿,或可以聘請注册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爲建帳或辦理帳務。 

    二、帳簿憑證的設置

    1、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帳簿;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
    3、生産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注册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爲建帳和辦理帳務;聘請注册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

    三、帳簿憑證的備案
    
    1、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計算機記帳的,應當在使用前將其記帳軟件、程序和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够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帳簿,但是應當打印成書面記錄幷完整保存;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電子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應當建立總帳和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帳簿。
    3、帳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

    四、帳簿憑證的保管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各類帳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帳簿憑證的法律責任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稅務機關自檢查發現之日起三日內向納稅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違反稅收征管法規定,在規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損毀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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