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 頁關於我們服務范圍下載中心常見問題聯絡我們啟源論壇

    快速通道

中國商務服務
當前位置 : 首頁 >> 服務范圍 >> 中國商務服務
 
中國發票的領購和使用指南

發票的領購和使用指南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項憑證。現行稅制發票分爲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兩大類,普通發票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納稅人使用的其他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爲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時使用。納稅人要從事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發票,同時也要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別是增值稅制實行憑票抵扣稅款制度,發票已不僅僅是商事憑證,也是稅款繳納和抵扣的憑證。所以瞭解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正確辦稅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一、發票的領購

    1、申請領購發票的對象
    ①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②依法辦理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續的納稅人可以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③臨時到本轄區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可以平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
    ④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如某些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不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單位等,需要使用發票的,可按法定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2、發票領購手續
    ①對於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然後,憑發票領購簿核准的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②對於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除了具備領購發票的一般條件外,還必須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才能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
    ③對於申請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除應提供①條規定的證明外,還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條形章及《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申請表》,才能辦理專用發票領購手續。
    ④納入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僞稅控系統的企業一律憑“稅控IC卡”向稅務機關領購電腦專用發票。
    ⑤只有經國稅機關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才能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非增值稅納稅人;達到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但沒有向稅務機關申請認定的增值稅納稅人。此外對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而發生丟失的一般納稅人,半年內不得領購專用發票幷收繳結存的專用發票。

    二、發票的開具

    1、發票開具的時限
    工業企業一般於産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時,或者發生銷售退回、折讓、折扣時,開具發票。
    商品流通企業一般應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時,收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貨款的憑證時,開具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限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六條規定處理。
    2、發票開具的管理規定
    開具發票必須保持真實性和完整性,必須按照規範開具填寫。
    3、稅務機關窗口代開發票
    窗口代開發票是指納稅人在沒有取得某種發票使用權的情况下,發生經濟業務活動,對方需要開具此種發票時,到稅務機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申請爲其代開發票的行爲。
    代開發票的種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臨時經營發票。
    代開發票的範圍:
    (1)小規模納稅人
    (2)無證臨時經營,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時
    (3)居民、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自有自用物品,購貨方需要統一發票作爲報銷記帳憑證的
    (4)農民銷售的自産農副産品
    (5)固定工商業戶外埠經營的
    申請代開發票應提供的證件:
    (1)申請人稅務登記
    (2)外埠《固定工商業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
    (3)農民的自産證明
    (4)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居民出售自有物品和家庭副業産品證明
    (5)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事業單位出售自有自用物品證明
    (6)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處理廢業、破産企業資産明細表
    (7)凡需要申請代開臨時經營發票的,應由出售方持有購買方出具的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的證明

    三、發票的保管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幷定期向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况。發票的存放和保管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不得擅自丟失和損毀。如果丟失發票,應當在當天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幷通過報刊等傳播媒介公告作廢,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可以銷毀。

    四、發票違法行爲的處罰

    1、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爲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産發票防僞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上述所列行爲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幷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爲的,可以分別處罰。
    2、對非法携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幷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私自印製、僞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製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僞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幷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幷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離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