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簡介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從事工商經營,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1985年2月8日國務院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幷於1985年1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施行。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點:1、稅款專款專用;2、屬於一種附加稅;3、根據城鎮規模設計稅率;4、徵收範圍較廣。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凡繳納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範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徵收範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應根據行政區劃作爲劃分標準。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爲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爲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爲1%。
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爲計稅依據,分別與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適用稅率
六、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地點
1、納稅人直接繳納“三稅”的,在繳納“三稅”地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2、代扣代繳的納稅地點。代征、代扣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企業單位,同時也要代征、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3、銀行的納稅地點。各銀行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均由取得業務收入的核算單位在當地繳納。
七、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殊規定
1、海關對進口産品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2、對進口産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以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3、对金融业调增3%征收的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於因减免税而需要进行“三税”退库的,可同时退库城市维护建设税; 5、对於铁道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统一规定按5%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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