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契稅簡介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産爲徵稅對象,向産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産稅。現行契稅是1997年7月7日重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
契稅的特點:1、契稅屬於財産轉移稅;2、契稅由財産承受人繳納。
一、契稅的徵收範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二、契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爲契稅的納稅人。
三、契稅的稅率
契稅稅率爲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况確定,幷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爲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爲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五、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六、契稅的申報繳納
1、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幷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3、契稅徵收機關爲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七、契稅的减免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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