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簡介
營業稅是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和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收入額徵收的一種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7日財政部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幷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營業稅的特點:1、徵收範圍廣,稅源普遍;2、稅收負擔輕、稅負均衡,較好地體現了公平稅負的原則;3、政策明瞭,適用性强;4、計算簡單,操作方便,納稅人容易理解。
一、營業稅的納稅人
營業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的單位和個人。
二、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營業的計稅依據是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轉讓無形資産的轉讓額或者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統稱爲營業額。它是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在價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費用,如手續費、服務費、基金等等。
三、營業稅的稅目、稅率
營業稅稅目稅率表
稅 目 |
徵收範圍 |
稅率 |
一、交通運輸業 |
陸路運輸、水路運輸 航空運輸、管道運輸、 裝卸搬運 |
5% |
二、建築業 |
建築、安裝、修繕裝飾 及其他工程作業 |
3% |
三、金融保險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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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四、郵電通信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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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五、文化體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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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六、娛樂業 |
歌廳、舞廳、 OK 歌舞廳、音樂茶座、檯球 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 |
5%-20% |
七、服務業 |
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 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 廣告業及其他服務業 |
5% |
八、轉讓無形資産 |
轉讓土地使用權、專利權 非專利技術、商標權、 著作權、商譽 |
5% |
九、銷售不動産 |
銷售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
5% |
四、營業稅的計算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爲: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納稅人的營業額爲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减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二)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减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三)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减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四)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五)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减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六)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條例》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一) 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 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 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 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减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减稅項目。
六、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營業稅的納稅地點 1、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 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産,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 納稅人銷售不動産,應當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七、營業稅的納稅申報
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分別采取由扣繳義務人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方法。
八、營業稅的納稅期限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分別爲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納稅人以一月爲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期限,比照此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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