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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政策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政策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審批權限:區級國稅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第九條,國稅發[1994]059號)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審批時限: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第九條,國稅發[1994]059號)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管轄權限: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第一條,國稅發[1994]059號)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一)必須認定爲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産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産或提供應稅勞務爲主,幷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180萬元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3、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幷按一般納稅人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徵稅的通知》國稅函[2001]882號)

  4、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
  (國稅函[1999] 560號)

  5、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國稅發[1994]059號)

  6、金融機構一般納稅人認定規定:
  凡有黃金配售業務的各級人民銀行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幷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字[1994]018號)

  凡有白銀配售業務的各級人民銀行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幷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稅字[1994]052號)

  金融機構從事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省級分行和直於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國稅發[2005]178號)


  (二)可認定爲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
  1、對設有固定經營場所和擁有貨物實物的新辦商貿零售企業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即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的,可認定爲一般納稅人,直接進入輔導期,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强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2、對具有一定經營規模,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相應的經營管理人員,有貨物購銷合同或書面意向,有明確的貨物購銷渠道(供貨企業證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到180萬元以上的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也可認定其爲一般納稅人,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强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

  3、對新辦小型商貿批發企業中只從事貨物出口貿易,不需要使用專用發票的企業,可給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但不發售增值稅防僞稅控開票系統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强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

  4、注册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新辦大中型商貿企業,確認符合條件的,可直接認定爲一般納稅人,不實行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强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

  5、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幷從事鹽業批發的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180萬元,只要會計核算健全、能够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鄂國稅發[1999]148號)

  6、從事工業生産年應稅銷售額在30-100萬元之間,財務核算健全,能正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且能準確提供有關稅務資料的納稅人,經申請後,可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鄂國稅函[1998]135號)

  7、《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個體經營者符合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條件的,經國家稅務總局直於分局批准可以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由于個體經營者的稅務登記證號碼是業主的身份證號碼,與企業稅務登記證號碼前6位的稅務機關代碼不盡一致,不能進入增值稅防僞稅控系統運行,所以暫不認定爲一般納稅人,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管理,按4%或6%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鄂流便函[2006]32號)

  8、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够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國稅機關批准,可以不視爲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中,新辦企業是指自辦理稅務登記之日起至提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之日止,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爲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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