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政策規定
一、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新辦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程序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要與有關人員進行約談幷且派專人(兩人以上)實地查驗。未經實地查驗或查驗情况與申請資料不符的,不得認定爲一般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强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爲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三、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國稅發 [1994]059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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