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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但不申請辦理認定資格的政策

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但不申請辦理認定資格的政策



  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 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59號)

  1、從事貨物生産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産或提供應稅勞務爲主,幷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
  認定時間 :次年元月底前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180萬元的。
  認定時間 :次年元月底前

  3、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認定爲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幷按一般納稅人徵稅。
  認定時間 :即時

  4、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均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
  認定時間 :即時

  5、凡有黃金配售業務的各級人民銀行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幷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認定時間 :即時

  6、凡有白銀配售業務的各級人民銀行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幷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
  認定時間 :即時

  7、金融機構從事個人實物黃金交易業務的,各省級分行和直屬一級分行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認定時間 :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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