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1、如何界定外籍個人居住不超過90日或183日的免稅規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規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幷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外(另有規定),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2、外國來華的經濟專家個人所得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外字[1980]第48號)文件規定,外國來華經濟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外國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工資、薪金收入是否享受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外字[1980]第48號)文件規定,外國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工資薪金收入,應當依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徵稅。如其要求免稅,應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即對方國家明確規定免征我通訊社記者個人所得稅的,我方也免征其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但必須通過外交途徑辦理。
3、外國來華工作人員是否享受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關於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0]第189號)文件規定: (1)援助國派往我國專門爲該國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發工資、薪金,幷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3)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除本題第(1)條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徵稅。 (4)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5)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乾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够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4、外國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各種津貼是否享受减免稅? 答:根據《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1]第185號)文件規定: (1)對外國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各種津貼,屬於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範圍的,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稅,屬於外國公司、企業發給其在華人員的公用款項,如差旅費津貼(住房費、交通費、郵電通信費)、公用經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等,由派遣公司、企業出具證明,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稅。 (2)對由於無償援助或支援派來我國的外國專家、服務人員,從我國取得的各種補貼或零用金,按財政部[1980]財稅字第189號文件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5、中國血統的外籍高級知識分子退休後來華定居,其從外國領取的退休金和我國領取的生活津貼、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1]第185號)文件規定: 中國血統的外籍高級知識分子退休後來華定居,其從外國領取的退休金和我國領取的生活津貼、工資如何徵稅問題,依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分別不同情况處理: (1)由於過去的雇傭關係從國外領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由我國安排工作,發給工資的,只就每月收入超過允許扣除標準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安排擔任技術顧問等職務,每月發給的津貼免稅。
6、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的薪金所得是否有免稅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1]第185號)文件規定,各國駐華使、領館內其他人員薪金所得的免稅,應當以該國對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內的其他人員給予同等待遇爲限。我國是參加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國家之一。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4、37條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49條規定,對使館內的其他人員(行政、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家屬),除派遣國在接受國所雇人員外,均免征個人所得稅。
7、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准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財稅外字[1988]第21號)文件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人員,可以列爲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够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准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8、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文件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持有中國境內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股息有關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4]440號)文件的規定,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9、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15號)文件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爲符合一定條件的雇員購買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所購房屋産權證和車輛發票均填寫雇員姓名,幷商定該雇員在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後,該住房、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條以及稅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定,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注明價格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幷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徵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前述實物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經研究,對於個人取得前述實物福利可按企業規定取得該財産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高於5年的按5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10、外籍個人取得的住房、伙食補貼、洗衣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文件規定,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准確認免稅。
11、外籍個人取得的搬遷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文件規定,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12、外籍個人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文件規定,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複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符合規定標準的免稅。
1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文件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複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方可免稅,此外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
14、外籍個人取得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文件規定,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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