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投資外商、工商登記辦事須知一
一、申請立項
(一)需申報立項審批的立項範圍 以下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到為要報批或限制投資的專案申請立項: 1. 《深圳市投資導向目錄》中列為要報批或限制投資的項目; 2. 投資金額超過3000萬美元; 3. 屬於特種行業; 4. 屬於國家和深圳市規定的控制項目或專營項目;或 5. 需要配置土地資源。
(二)申請立項審批需報送材料 1. 《深圳市外商投資立項審批表》十份(至少兩份原件,其餘可為影印本,需投資者簽字蓋章); 2. 項目可行性報告五份(列印,申報單位蓋章); 3. 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提交《深圳市新建專案環境影響報告簡表》四份; 4. 需要配置土地資源的項目,附土地使用規劃草圖四份;興辦房地產、物業管理的項目,以自有物業作為出資或合作條件的項目,提交有關投資者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地產物業的有效文件影印本一份。 5. “三來一補”企業申請轉型為“三資”企業的,需提交原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協議影印本兩份(“三來一補”企業申請轉型的,須在原到期前半年內提出申請,提前申請不予受理); 6. 申請設立酒店、酒樓、餐館、娛樂場所、商場項目,提交政府國土部門批准的有關場地功能有效文件影本一份。
二、報批合同、章程需報送材料: (一)市工商局核准的企業名稱使用證影印本一份; (二)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提交投資方法定代表簽字、蓋章的企業合同、章程各五份; (三)外商獨資企業提交投資者法定代表簽字、投資者蓋章的《中國設立外資企業申請表》一份(在工商部門直接申報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填寫申請表),企業章程四份; (四)投資各方的營業執照或商業登記影印本各一份。中方的應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本,且須由其註冊地工商管理部門加蓋准予複印的印章; (五)外方的法定代表證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注:外方的法定代表必須是能代表外方行使簽字等職權的負責人。港澳地區的商業登記申請表,臺灣地區的營業執照,外國或其他地區的有關註冊登記證明,個人委託的香港律師、中國駐外使館公證或認證過的有關文書等,均可作為此類證明文件。
(六)凡中外各方非法定代表在申報表、合同、章程或其他文件上簽署,必須出具有效的法定代表授權委託書原件一份; (七)《中外合資、合作、外資經營企業備案表》一份;
注:所有表格必須如實填寫,複印文件必須與原件相符,如有失實,責任由申報單位和有關投資者自負。需要時,立項審批室的經辦人有權要求申報單位出示有關原件。
三、辦理工商註冊登記
(一) 領取企業法人執照需報送材料: 1. 申請登記表一份(含申請書、法定代表人簽字表、董事會成員名單、正副董事長委派書、正副總經理聘任書以及上述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影印本)。 2. 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簽發的批准證書副本原件一份。 3.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同、章程各一份(獨資企業免合同)。 4. 合營中方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本一份(應由原登記機關蓋章才有效),外方投資者有效的合法開業證明一份。 5. 使用場地的有效證明一份(租房合同或協議及購房合同或產權證或建築許可證與工程竣工證或主管部門證明等);經調查人核准場地調查表一份(標準寫字樓免場地調查表)。 6. 提交深圳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原件、影本各一份。 7. 名稱使用證原件一份。
(二) 港、澳、台、外國企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需報送材料: 1. 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授權部門批准文件兩份(原件一份、影印本一份); 2. 申請登記表兩份(可到辦理部門辦公廳領取); 3. 申請企業所在國或地區有關部門出具的開業合法證明一份; 4. 申請企業委任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及該人員的簡歷、身份證影印本兩份; 5. 承辦單位的推薦書一份; 6. 辦公租房合同或有效的場地證明一份; 7. 場地調查表一份(標準寫字樓免場地調查表)。
(三) 本市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需報送材料: 1. 申請報告一份; 2. 申請登記表一份; 3. 市政府原批文影印本一份(市工商局直接註冊的除外); 4. 申請單位法人執照一份(影印本); 5. 場地使用證明或合同、場地調查表一份; 6. 負責人登記表一份; 7. 驗資報告一份; 8. 董事會紀要一份; 9. 負責人任命書及身份證影印本一份。
(四) 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設立辦事機構需報送材料: 1. 申請報告一份; 2. 董事會關於設立辦事處的決議一份(各董事簽名); 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本一份; 4. 場地有效證明或場地調查表一份; 5. 申請登記表一份; 6. 負責人登記表一份; 7. 負責人任命書、身份證影印本各一份; 8. 驗資報告一份。
(五) 內地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在深圳市設立分支機構(含辦事處的門店、分公司)需報送材料: 1. 原審批機關或授權部門批准文件一份; 2. 原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函件正文一份; 3. 申請報告一份; 4. 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本一份(執照影本要原登記機關蓋章後才有效); 5. 申請登記表、負責人登記表、負責人授權書、負責人身份證影印本各一份; 6. 場地使用證明及場地調查表各一份。
(六) 深圳市外商投資企業到異地設立辦事機構或其他分支機構需要報送材料: 1. 申請報告2份; 2. 變更登記表2份; 3. 驗資報告2份; 4. 董事會決議2份。
(七) 港、澳、台、外國企業來深圳承包企業需報送材料: 1. 申請報告一份(由承包方寫); 2. 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批准文件一份(正本); 3. 早班登記表一份; 4. 承包合同一份(經公證機關公證); 5. 承包方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註冊證一份; 6. 發包方營業執照一分(影印本); 7. 負責人登記表一份。
(八) 港、澳、台、外國企業來深圳承包工程需報送材料: 1. 申請報告一份(由承包方寫); 2. 申請登記表一份; 3. 承包方企業所在國或地區註冊證一份; 4. 深圳市建設局資格審查證書一份; 5. 承包合同一份。
(九) 辦理“三來一補”專案需報送材料: 1. 申請報告一份; 2. 批准文件正文一份; 3. 合同或協議書一份; 4. 申請登記表一份; 5. 來料方(外方)註冊證及商業登記申請書各一份; 6. 租房合同一份; 7. 中方營業執照影印本一份。
(十) 港、澳、台、外國銀行在深設立分行需提交材料: 1. 中國人民銀行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文件正本1份; 2. 申請報告一份; 3. 申請登記表2份; 4. 外國銀行的註冊證一份; 5. 負責人登記表一份; 6. 租房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一份; 7. 場地調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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