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及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 2001年07月02日
第一條 爲促進北京市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規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文件和《關於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有關執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火字[2000]120號)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按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的範圍: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新材料及應用技術 (四)先進製造技術 (五)航空航天技術 (六)現代農業技術 (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海洋工程技術 (十)核應用技術 (十一)與上述十大領域配套的相關技術産品,以及適合首都經濟發展特點的其它高新技術及其産品。 市科委根據國家科技部發布的高新技術範圍和本市的具體情况,對高新技術範圍和高新技術目錄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幷定期公布。
第五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的研究開發、生産和技術服務。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從事高新技術産品生産或服務爲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四)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5%以上。 (五)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産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産品研究、開發、生産和經營,幷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第六條 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交的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登記表》(含法人簡歷、職工登記表、高新技術及産品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科技人員學歷或職稱證明複印件; (五)企業業務可行性分析報告; (六)高新技術及産品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認定的企業可通過指定網站填報《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也可到各園區管委會、區縣科委領取填報材料。
第七條 市科委授權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及豐台科技園管委會、昌平科技園管委會、電子城科技園管委會、亦莊科技園管委會,對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認定、覆核。 申請認定的企業,須向各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園區管委會審核認定後,由市科委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中關村科技園區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須向企業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區縣科委提出申請,經區縣科委審核後,報市科委批准幷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八條 市科委會同各園區管委會、區縣科委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進行資格複審,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合格者,頒發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第九條 對企業集團(總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公司)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應分別審查、認定。
第十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變更經營範圍、合幷、分立、轉業、遷移的,需對其進行重新認定。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及北京市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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