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1. 外商在浦東新區投資的生産性企業,其所得稅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 外商在浦東新區投資的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三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 外商在浦東新區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照規定减免稅期滿後, 可延長三年减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産品出口企業”按照規定减免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産品的銷售額達到産品銷售總額70%以上的,可减按10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 外商在浦東新區投資的港口、能源、交通項目,减按15 %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五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 在浦東新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在2000年底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稅。
6. 外商投資企業在浦東新區內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房屋, 從建成或購置月起免征房産稅五年。
7. 在浦東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 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一千萬美元,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批准, 其經營所得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幷從開始獲利年度起, 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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