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工資薪金計入代表機構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 為加強和完善外國企業駐穗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營業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中的第一、二、三、四條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對外過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徵稅問題的通知》([85]財稅外字第200號)中的第二條第(一)款,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65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再實行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徵收營業稅的代表機構中擔任首席代表的外籍人員(包括華僑、港澳臺同胞,下同)工資薪金如何計入代表機構經費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僅在代表機構擔任首席代表的外籍人員,不論其工資薪金是境內支付,還是境外支付,也不論其在境內停留時間長短,均應將其工資薪金全額計入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征營業稅。
二、對於同時兼任總機構駐中國境內其他地方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外籍人員,總機構應出具其境內任職證明、工資薪金證明;代表機構應提供其各地首席代表證、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以及各地代表機構稅務登記證、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工資薪金明細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營業稅計征方法檔等,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其稅務處理規定如下: 1、其他地方代表機構如屬於採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營業稅的,可只就其工資薪金未計入其他各代表機構經費支出額的部分計入駐穗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征營業稅; 2、其他地方代表機構如屬於採用“按實計算”或“核定收入額計算”方法計征營業稅的,首席代表工資薪金可視為已全部計入其他各代表機構經費支出。因此,首席代表工資薪金不再計入駐穗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征營業稅。
三、對既擔任我市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又兼任境外公司職務的外籍人員,代表機構應提供其境外任職證明、首席代表證、代表機構和兼職公司的工資薪金證明、出入境記錄證明等,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可就其實際在中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計入代表機構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征營業稅。
四、對上述情形以外的首席代表外籍個人,代表機構應提供有關兼職的證明材料、工資薪金證明、出入境記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以及工作時間記錄等,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准後,可按首席代表實際在代表機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計入代表機構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征營業稅。
五、代表機構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將首席代表工資薪金全部計入駐穗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征營業稅。
六、在駐穗代表機構任職的其他外籍人員,其工資薪金計入代表機構經費支出換算收入計征營業稅的處理,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2003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未處理的有關稅務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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