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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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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重慶市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國重慶市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地方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1、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至6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7至10年减半徵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從獲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稅8年,第9至15年减半徵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不滿10年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和經營期10年以上的非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3至5年减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2、在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和省一級貧困地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或從事勘察、開采礦産資源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在前項規定的减免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繼續减半徵收地方所得稅;經營期不滿10年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前項規定的减免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在第6至8年繼續减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3、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地方所得稅减免期滿後,當年出口産品的産值占企業年總值50%以上的産品出口企業,當年可免征地方所得稅。

4、從事資源開發綜合利用、電站、機場、公路、橋梁、港口、碼頭、水廠(不含管網部分)、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

5、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安居工程開發建設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1、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减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設在國家批准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和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從事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等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至5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在規定的减免稅期滿後,可延長3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投資的産品出口企業,在國家規定的减免稅期滿後,其出口産品産值占企業當年生産總産值70%以上的,年度經稅務機關批准,减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投資于農業開發和農副産品深加工及出口農産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减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以後的5年內繼續减征企業所得稅稅額的15-30%。

8、在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和省一級貧困地區投資于農業開發和使用新技術的農副産品深加工、林業開發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的减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以後的10年內可减征企業應納所得稅的稅額15-30%。

9、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將從企業獲得的利潤,用于企業增資或作爲資本舉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經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如再投資舉辦的是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則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10、外商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于我市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均减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提供的資金、設備條件優惠,或者轉讓的技術先進,需要給予更多减稅、免稅優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11、外商投資高等級公路建設,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其利潤應繳納的所得稅由市級稅務機關徵收,市財政統一集中,屬市級財政收入的,在外商投資收回前由市財政集中全額返還外商。


(三)出口退稅和超稅負返還的優惠


1、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産銷售的出口産品,稅務機關應按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産品退稅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免、抵、退稅手續。

2、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于改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增加的稅額,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經營期限內,最長不超過5年,退還其因稅負增加而多繳納的稅款。


(四)其它稅種的優惠


1、外商投資高等級公路建設,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應繳納的營業稅,由地稅機關徵收,市財政統一集中,在外商投資回收前返還或投資于其它高等級公路建設。

2、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和非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分別免征10年和3年房地産稅(新建房屋)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3、向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和使用新技術的農副産品深加工、林業開發、資源開發與綜合利用、能源建設和節能、交通運輸基礎建設、現有大中型企業的技術進步、先進技術、産品出口、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和生態平衡、旅游業開發、高中等職業教育項目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期內,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征房地産稅(新建房屋)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4、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荒坡、荒地搞農業科技開發項目,從取得收入的當年起免征農業稅5年。

5、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荒地)、荒水上開發應稅農業特産品的外商投資企業,從取得收入的當年起免征3年農業特産稅。

6、從事改良草地、牧場、草種、畜種的外商投資企業,按3%的稅率徵收牧業稅。

7、在少數民族地區、國家和省一級貧困地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均免征房地産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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