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針對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 珠海經濟特區企業所得稅稅率爲15%(沿海城市爲24%,內地城市爲33%); ★ 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前二年免徵收、後三年减半徵收; 産品70%以上出口的産品出口型企業,企業所得稅兩年免、三年减半優惠期過後,當年可减按10%徵收; 經確認爲先進技術型企業,企業所得稅兩年免、三年减半優惠期過後,可延長三年减按10%徵收; ★ 其他類型企業: (1)經營期15年以上、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申請批准,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徵收所得稅的優惠; (2)經營期10年以上、外資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服務性企業,經申請批准,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1年免、1年减半徵收所得稅的優惠; (3)經營期10年以上、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由總行撥入的運營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的外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經申請批准,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徵收所得稅的優惠。 ★ 稅後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 經營期5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如屬“兩型”(産品出口型和技術先進型)企業,可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二、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 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第一至第十二條,幷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共20種)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第十三條全部出口項目項下進口設備,實行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後退,即自項目投産之日起,根據企業出口情况,每年返還已納稅額的20%,5年內全部返還。 ★ 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産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産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生産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的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增值稅、消費稅
★ 外商投資企業生産貨物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實行“免、抵、退”稅或先征後退稅。“免”稅,是指免征該企業生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企業可用購買國內原材料零部件所負擔的進項稅金抵內銷貨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一季度內抵扣不完的進項稅金予以退稅。“先征後退”稅是指出口貨物先按徵稅率徵稅,徵稅後按出口貨物退稅率退稅。 ★ 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關稅及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後,免征生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 對外商投資鼓勵類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産設備,如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産設備增值稅。
四、個人所得稅
★ 外籍員工將每月工資减4000元人民幣扣除額後,按5-45%超額累計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 外籍人在珠海經濟特區金融機構儲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 香港、澳門、臺灣同胞個人所得稅參照上述政策執行。
外商投資部分行業規定目錄
商業企業 規 定:1999年6月25日《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試點辦法》 審批部門: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
外貿公司 規 定:2003年1月31日《關于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 審批部門:外經貿部
職業介紹機構 規 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 審批部門: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
電信企業 規 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2001〕第333號,2001年12月11日) 審批部門: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省級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
電影院 規 定:2000年10月25日《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 審批部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文化部
音像製品分銷企業 規 定:2002年1月10日《中外合作音像製品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審批部門:文化部、外經貿部
印刷企業 規 定:2002年1月29日《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審批部門:新聞出版總署、省級外經貿行政部門、外經貿部
醫療機構 規 定:2000年5月15日《關于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審批部門: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外經貿部
鐵路貨物運輸業 規 定:2000年8月29日《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 審批部門:鐵道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外經貿部
道路運輸業 規 定:2001年11月20日《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交通部、外經貿部令[2001]第9號) 審批部門: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國務院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
船務公司 規 定:2000年1 月28 日《關于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審批部門:交通部、外經貿部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 規 定:2001年12月19日《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1〕第31號) 審批部門:外經貿部
廣告企業 規 定:1994年11月3日《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若干規定》(〔1994〕工商廣字第304號) 審批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建設工程設計企業 規 定:2002年9月27日《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 審批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外經貿部
建築業 規 定:2002年9月27日《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 審批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對外貿易經濟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外經貿部
金融機構 規 定:2001年12月3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2002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審批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投資性公司 規 定:1995年4月4日《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 審批部門:外經貿部
創業投資企業 規 定:2003年1月30日《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審批部門:外經貿部、科學技術部
研發中心 規 定:2000年4月18 日《關于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有關問題的通知》 審批部門:省級審批部門或按相應權限審批
旅行社 規 定:1998年12月2日《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暫行辦法》 審批部門:國家旅游局、外經貿部
股份有限公司 規 定:1995年1月10日《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審批部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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