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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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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公司(境外公司)常見詞語解釋

離岸公司(境外公司)常見詞語解釋


國際商業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rporation (IBC))


國際商業公司指於離岸國家或地區註冊成立、獲准於除註冊地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進行經營活動之公司(例如,於巴哈馬註冊成立之國際商業公司可以於巴哈馬境外的任何地方進行業務活動,但卻不能在巴哈馬境內進行任何經營活動)。於境內公司一樣,一個人可以同時出任國際商業公司的股東、董事、主席等,而無需有任何第三者參與公司的業務或持有公司的重要職務。國際商業公司可以持有物業、汽車、船只、業務和銀行帳戶等。


離岸司法管轄區(Offshore Jurisdiction)


著名離岸司法管轄區包括:巴哈馬、英屬維京群島、馬恩群島、貝里斯、毛里求斯、塞浦路斯、馬紹爾群島、薩摩亞等。於此等離岸司法管轄區(國家)註冊成立之公司一般稱為國際商業公司。國際商業公司是企業家隱秘的經營業務的良好工具。國際商業公司(離岸公司或境外公司)於登記註冊時,只需向公司註冊代理(公司註冊地之持牌信託公司)提交股東及董事資料,而無需向公司註冊管理機構提交該等資料。因此即使是公司註冊地之政府也並不知道公司的股東及董事的資料,故也無從披露該等資料。公司註冊管理機構只保存公司的名稱、公司編號、註冊日期、註冊代理名稱及註冊地址等基本資料。


存續證明書(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存繼證明書(亦成為信譽良好證明書),系由離岸公司(境外公司)註冊國(或地區)政府或其註冊代理所出具的合法證明文件,以證明該公司並不在清算程序中,或該公司並沒有撤銷註冊。如果公司不是在有效存續中,則不能對外有任何法律行為。

董事在職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董事在職證明書,亦稱為現任董事證明書,系查證離岸公司(境外公司)的註冊日期、註冊號碼、董事名冊、秘書為何人、資本額、股本、股東名冊等。董事在職證明一般由註冊地之獲授權之註冊代理簽發,因此亦稱為註冊代理證明書。現時,當離岸公司(境外公司)向銀行申請開戶時,多數銀行都要求公司出示董事在職證明書。

記名股票


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上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股東權利歸屬於記名股東;認購股票的款項不一定一次繳足;轉達讓相對複雜或受限制;便於掛失,相對安全。

不記名股票(Bearer Share)

不記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東名冊上均不記載股東姓名的股票。不記名股票也稱無記名股票,它與記名股票相比,判別不是在股東權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記載方式上。不記名股票發行時一般留有存根聯,它在形式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股票的主體,記載了有關公司的事項,如公司名稱、股票所代表的股數等;另一部分是股息票,用於進行股息結算和行使增資權利。不記名股票股東權利歸屬于股票的持有者;認購股票時要求繳足股款;轉讓相對簡便;安全性較差。

有面額股票

有面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記載一定金額的股票。這一記載的金額也稱之為票面金額、票面價值或股票面值。有面額股票可以明確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權比例;為股票發行價格的確定提供依據。

無面額股票

無面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上不記載金額的股票。無面額股票也稱為比例股票或份額股票。無面額股票並非沒有價值,在票面上記載其為幾股或股本總額的若干分之幾;發行價格靈活;便於分割。

代理股東和代理董事


某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要求在當地註冊成立之公司必須向公司註冊管理部門提交公司董事和股東的資料,然後,有關部門會把該等資料存文件,並且公開該等資料,以供公眾人士查閱。某些投資者或經營者為了達到隱藏身份之目的,於是委任他人(朋友或親戚或本公司之類的專業機構)出任董事和股東一職,這樣一來,只有被委任人士的資料會出現在公司的法定文件上面及公開供公眾人士查閱。這類受委任人士就叫做代理股東和代理董事,也叫做代任股東和代任董事。

就代理股東而言,為了保障公司真正擁有者的利益,在正式委任時,雙方會簽署一份信託協議書和預先簽妥的股份轉讓書等,這樣一來,公司真正擁有者可以隨時證明其身份。而且,在其認為有需要時,可以隨時把代理股份轉給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者。

就代理董事而言, 雙方會簽署代理協議書,而且說明代理董事須按照公司真正擁有者(即幕後董事)之指示行事,因此公司真正擁有者的利益從而得到保障。當然,為了保障代理董事的利益,公司真正擁有者(幕後董事)需簽署一份保證不會令代理董事受損的擔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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