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政府(BVI)經過多個月來的討論,於2004商業公司法 (“BC Act”) 作了以下的修訂:
1、 修訂後的BC Act由2005年1月1日生效,有二年的過度期,分別為2005 及2006年; 2、由2006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公司必需依照BC Act; 3、現有的國際商業公司 (“IBC Co.”) 仍可繼續採用國際商業公司法(“IBC Act”);或者選擇登記成為依照BC Act註冊成立的公司; 4、由2007年1月1日起,現有的國際商業公司就會自動登記成為依照BC Act;因此,所有的公司將會全面採用依照BC Act。
修訂的重點:
註冊資本:
1、註冊資本及發行資本的定義,在BC Act將會不再存在; 2、按照BC Act註冊成立的公司,在公司章程需注明最高可發行的股份 (“The Company shall be authorized to issue a maximum of 50,000 shares”); 3、按照BC Act成立的公司,容許不需注明股份面值及發行貨幣;然而,也可以選擇注明股份面值及發行貨幣; 4、授權可發行的股份不超過50,000股,政府年費為美元350; 5、授權可發行的股份超過50,000股,政府年費為美元1,100。
公司的宗旨及目的:
1、按照BC Act成立的公司,在公司章程可不需注明公司的宗旨及目的;然而,也可以注明此點; 2、除非公司授特殊的目的所限制,才需在公司章程中注明公司的宗旨及目的。
修改公司章程:
1、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由股東決議通過,包括更換公司名稱或更改公司的發行股份等; 2、除非在公司未曾發行任何股票的情況下,才可由董事決議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否則,必須由股東決議通過。
公司董事:
1、公司董事必須簽署同意委任書方為生效; 2、第一任董事的委任日期於成立日期的六個月內委任; 3、容許公司的唯一董事同時擔任股東一職時委任其後備董事,後備董事的資料必需登記在董事名冊上;當委託的董事離世時(不包括失去能力),其後備董事自動成為正式董事。委任後備董事一職並非強制性。
登記費用:
1、公司的登記費用需由公司的註冊代理人繳交到公司註冊處,不可透過第三者或其他註冊代理人代繳。
清盤:
1、公司清盤時的債務清算人必須是自然人。
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
1、可透過自願或自動方式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 2、經自願方式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必須透過股東決議及登記一本符合BC Act的公司章程 (由OMC提供),方可完成登記手續; 3、如未經自願方式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現有的IBC公司將於2007年1月1日起自動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
啟源稍後會進一步建議客戶如何透過自願或自動方式登記成為按BC Act的公司的詳細程式,以及提供BVI最新的消息及動向。如有任何問題,請與我們聯絡。 |